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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24   阅读:680次   字号:  
     鲁建标字〔201843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高工程造价监管水平,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720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实施意见》(鲁建标函〔20181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推进工程造价信息监测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185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数据监测的意义

      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开展工程造价数据监测是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对工程造价数据的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和利用,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切实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变人工监管为智能监管、事后监管为实时监管、粗放监督为精准监督,为宏观决策和微观管理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各市要充分认识开展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工程造价数据的收集报送工作,通过监测大数据,形成本地区造价监测指标指数,提高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专业人员从业业绩和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监管水平,为各方主体提供服务。

      二、工程造价数据监测的目的

      1.依据计价规范和计价政策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和合规性进行监管,逐步提高成果文件质量,提高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2.对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的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和计价行为进行监管,为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提供依据,逐步消除僵尸企业、证书挂靠等现象。

      3.对工程造价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形成省、市造价指标指数,逐步建立建筑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为建筑业的宏观决策提供支持。

      三、工程造价数据监测的工作分工

      1.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任务目标,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编制全省工程造价数据监测报告。具体工作由省标准定额站负责。

      2.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工作的推进,确保本地区所有工程造价数据纳入监测范围,组织本地区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积极报送工程造价数据,及时做好数据汇总和分析统计工作,编制、发布和报送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监测报告。具体工作由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规定,对历史造价成果文件进行补报,对新完成的造价成果文件进行实时报送。

      四、工作要求

      1.各市要制定造价数据监测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提供组织保障,加强对本地区造价咨询企业的宣传、动员和督促。及时做好本地区工程造价数据的汇总和统计分析工作,至少每半年编制和对外发布一次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监测报告,并报送省标准定额站备查。

      2.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登录“国家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平台”(http://cost.cecn.gov.cn),完成自201711日后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补报工作,并对新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进行实时报送。报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价等各类可通过计价软件导出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20193月底前应完成20172018两个年度的造价成果文件上报,此后每年3月底前应完成上年度的造价成果文件上报。(平台账户由省标准定额站统一配置和发布,操作说明见本通知附件)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数据报送情况与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挂钩,企业经营业绩依据数据监测平台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定。对于未报送或者未按要求报送数据的,将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4.已完成“国家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平台”数据接口开发的计价软件开发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主动服务,尽快完成造价咨询企业客户的软件升级,并积极提供协助和技术支持,确保造价成果文件的正确导出和上传。

      造价数据监测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标准定额站信息室(电话:0531-87087069)。国家造价数据监测平台使用中的问题,请与平台技术支持单位联系解决(电话:400-825-1113)。

      附件:1.国家造价监测平台操作说明 - 造价咨询企业用户(4.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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