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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补充完善政府采购信息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20   阅读:780次   字号: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省财政厅鲁财采【2018】34号通知要求,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将于8月20日正式上线启用。平台启用后,各地市(含区县)政府采购项目所有信息将直接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为做好平台启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完善政府采购信息。

    根据近年来审计部门对全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结果来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存在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应该公开的采购信息没有公开;公开的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全面;公开时间不符合相关规定;部分信息不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等。为避免平台上线后应公开的采购项目信息无法补充修正,各单位应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鲁财采【2018】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信息公开格式,抓紧梳理已完成采购的项目(涉密项目除外),对需要补充完善的采购信息于7月底前完成,对逾期不予完善信息公开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明确职责分工。

    1、自行采购项目。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公开由采购人负责。完成采购项目采购手续后,要及时在政府采购网上公示。

    2、其他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其他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公示信息,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示。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公告、信息更正公告、中标(成交)公告、采购合同公告、验收结果公告等,按法律规定招标方式所需信息公开规定执行。预算单位有督促代理机构完善信息公开的职责。

    采购信息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并对其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对执行信息公开要求不规范的将严肃查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并予以曝光。

    三、做好省财政厅平台系统的衔接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预算单位的培训,做好采购数据迁移的准备工作,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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