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正在访问的是 山东金厦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如有疑问请拨打热线:0531-76226724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网站管理
Logo
    联系我们
    山东金厦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电话:0531-76226724
    传真:0531-76228342
    E-MAIL:sdjs6226724@126.com
    网址:http://www.sdjsgl.com
    公司地址: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46号
    邮政编码:271100
    政策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常见问题 >> 政策法规 >> 详细信息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7-10   阅读:878次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4月1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18年5月17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资质等级在下列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一)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二)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四)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 
    (五)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取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七)取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八)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九)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十)取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级标准见本规定附件3。
    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本规定附件1、附件2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向第八条规定的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和制度; 
    (四)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名单; 
    (五)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六)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将人员、业绩、仪器设备等情况,录入全国或者省级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全国或者省级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属于交通运输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副本。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自收到申请人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并在三十日内向交通运输部报备;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聘请的评审专家应当从其建立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专家库中选定。 
    选择专家应当符合回避的要求;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履行公正评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在许可过程中需要核查申请人有关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人应当配合。 
    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六条 《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四年。 
    第十七条 《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拟继续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在《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资质申请,提交《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延续资质申请表》,并按照资质延续的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对提出延续资质申请企业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自收到企业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对符合资质延续条件的企业,许可机关准予资质延续四年。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监理企业应当依法、依合同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和各有关机构必须如实填写《项目监理评定书》。《项目监理评定书》的格式由交通运输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检验一次。 
    定期检验的内容是检查监理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的业绩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申请定期检验的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证书使用期满两年前三十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检验表》。 
    (二)本检验期内的《项目监理评定书》。 
    第二十四条 监理企业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作出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或者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负责检验的许可机关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二十日内作出定期检验结论。 
    第二十五条 对定期检验合格的监理企业,由原许可机关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在其《监理资质证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原许可机关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交回资质证书,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其监理资质: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申请资质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遗失《监理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许可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并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九条 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一般事项变更,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签注变更。 
    监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有权对利害关系人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三十二条 监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监理企业的《监理资质证书》由许可机关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30日以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4年4月9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7号发布的《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5月1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发布的《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1.      附件1.doc
    2.      附件2.doc
    3.      附件3.doc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解读
    日前,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规定》修订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规定》自2004年10月施行,并经2014年和2015年两次局部修改,对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安排,着力精简审批事项,大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公路水运工程持续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决定全面修订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部公路局会同水运局于2016年启动了《规定》修订工作,期间广泛征求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监机构、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公路水运监理企业、行业专家以及社会公众意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法治思维、坚持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坚持优化服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简化了行政审批事项。对于监理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变更,采用“签注变更”方式,大大简化资质证书信息变更手续。
      二是完善了资质标准。对申报公路、水运工程甲级监理资质的企业,要求具备乙级监理资质,并同时具备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增加信用管理手段,补充了企业信誉条件。
      三是简化了申报材料。申请人将人员、业绩、仪器设备情况录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申报时将只需提交人员、业绩以及仪器设备清单,不需再报送大量纸质证明材料,大大简化了申报材料。
      四是优化审查工作。依托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以往专家对纸质证明材料进行评审,优化为比对申报材料中人员、业绩、仪器设备清单与系统信息,将极大提高审查效率,压缩审批周期。同时,通过系统信息录入、审核、发布机制,以及信息公开,加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力度,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五是加强资质动态监管。补充了企业资质延续、重新核定、注销资质的有关内容,完善了资质监管和退出机制。
      三、框架结构
      修订后《规定》包括5章和3个附件。
      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目的、适用范围和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主要有: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为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规定了公路水运监理企业资质的类别、等级和业务范围。主要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资质等级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第三章为申请与许可,规定了资质条件、许可机关、申请材料、许可流程以及资质延续等。主要有: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向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和制度;
      (四)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名单;
      (五)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六)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有关许可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拟继续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资质申请,并按照资质延续的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第四章为监督检查,规定了定期检验、资质注销、变更等事项,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监理企业的职责。主要有:监理企业资质年满两年前30日内,应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当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签注变更。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五章为附则,规定了资质证书有关事项和《规定》施行日期。
      附件1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规定了各项监理资质应当具备的人员、业绩、设备、信誉等条件。
      附件2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具体规定了各项监理资质应当具备的试验检测能力和仪器设备。
      附件3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业务分级标准,具体规定了各类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所属的业务等级。
      四、下一步工作
      一是组织开展政策宣贯、解读工作,使从业企业充分理解制度精神、改革举措和规定要求;二是配合《规定》实施,出台具体举措,将申请程序、许可流程、信息录入、材料提交、新资质证书及新旧标准过渡等有关事宜作出详细规定,确保《规定》实施顺畅,平稳过渡;三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新规定实施的各项准备,调整工作流程、理顺工作机制,确保行政许可有关工作顺利开展;四是跟踪新制度推进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规定实施到位、内容执行到位,使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发挥作用、产生实效。

    上一篇: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下一篇: 关于2018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延长网上报名时间的通知
    版权所有:山东金厦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46号(原区审计局大楼)      电话:0531-76226724       公司网址:http://www.sdjsgl.com 
    法律声明:凡侵犯本公司版权等知识产权的,本公司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收缩
    • QQ咨询

    • 山东金厦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电话咨询

    • 0531-76226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