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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8-09-11   阅读:586次   字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鲁人社字〔2018301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是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现就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鲁高法〔2013156号)的规定执行,具体数额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

    二、对符合《办法》规定,拟将用人单位或个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用人单位或个人发出书面告知书(见附件1),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在指定期限内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

    书面告知书应当载明其存在的违法行为、公布载体、列入期限等。书面告知书可以与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一起作出并送达。

    受送达人逃匿,无法将书面告知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按照《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的规定送达。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列入、移出、续期决定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时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推送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30个部门《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058号)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四、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实时、动态管理。用人单位或个人达到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列入、移出、续期、更正条件的,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由下级查处,且符合列入“黑名单”标准的,由查处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黑名单”管理相关工作。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深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建设,夯实执法信息数据基础,做好信息采集、归集,依法依规实现共享和互通,完善部门联合惩戒和沟通反馈。

    七、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每半年(分别于6301231日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本行政区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信息表(见附件2)。

     

    附件:1.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书面告知书

          2.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信息表     

                附件1、附件2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9月5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劳动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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